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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长当原告,向化企索赔551万,污染不能政府买单!

6月5日,河南省濮阳市市长杨青玖在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席上向一企业索赔逾551万元。

6月5日,身为河南省濮阳市市长的杨青玖,就坐在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席上,向一企业索赔逾551万元。


这一天是世界环境日,杨青玖是为黄河支流被污染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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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缘何坐上原告席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2018年的一天,濮阳县金堤河大韩桥断面自动监测点“爆表”。当地环保部门介入调查,发现河流内有大量酸性液体。


造成污染的是21车270吨废酸液。将这些废酸液倒入河中的,是吴某、白某等4人,倾倒地点为金堤河支流回木沟。此次废酸倾倒造成回木沟及回木沟流向的金堤河岳辛庄段严重污染,沿岸农作物大量死亡,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损坏。


为最大限度降低污染造成的影响,当地进行了应急处置,花费138.9万元。


随后,倾倒废酸液的吴某等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


虽然倾倒废酸的几个人被判刑,但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谁来“买单”?


经调查,这21车废酸液来自山东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是吴某等人通过当地的徐某等2人从该公司拉到河南濮阳的。


濮阳市人民政府认为,德丰公司作为化工企业,采用补贴销售的方法,将其危险废液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人员非法运输和处置,造成严重污染。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向德丰公司索赔应急处置费用138.9万元、产生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04.7394万元,评估费用8万元,共计551.6394万元。


各方说法


被告在答辩中认为,濮阳市人民政府无权提起诉讼。金堤河是河南和山东的“界河”,本案是跨省污染案件,应由省级政府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河南省政府起诉,不应该是市政府。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有良表示,虽然金堤河流经河南与山东两省,但此次污染事件的发生地点在濮阳市内,市政府作为原告具有完全的正当性。


此外,原被告双方还就另外两个争议焦点,即前期磋商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德丰公司是销售行为,还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进行了辩论。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按照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将另择时间组织庭下调解。


“我代表濮阳市人民政府参加庭审,既是为了表明对案件本身的重视,更是为了表明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敬畏。”杨青玖在陈述意见中指出,通过本次诉讼,濮阳市政府对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责任追究等一些根本性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政府要坚决向“企业排污、群众受害、政府买单”这种现象说“不”,促使企业和个人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加大绿色改造、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力度,牢固树立生态法治观。


参加旁听的河南省人大代表姬利强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将解决环境污染长期存在的一个困局:环境污染以前往往是企业损害、百姓受害、政府“买单”,政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将实现谁污染、谁买单的环保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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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起诉一家企业,表明了什么


本案审判长、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哲表示,中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等均明确了省级、市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谁污染谁就承担,谁就要修复,这次庭审破解了长期以来存在的企业污染、民众受害,最终政府来买单的一个困局。”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长牙齿的法律”,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2017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9年6月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开始施行。该规定明确,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等三种情形的,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决通过、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新奇看点之外,三大新意不容忽视


此前,跨境倾倒污染废物的事件,在各地多有发生。对于问题的处理,大多只是将倾倒者绳之以法,污染的损害要么被放任自流,要么由政府买单修复,鲜有地方政府出面,以锲而不舍的态度,对污染企业进行生态索赔的。


此间人士评价,一市之长坐上原告席,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政府权益,这显然可以看作一件推动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案件。政府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彰显了法治精神。


他们认为,这一案件除了市长出庭这一新奇看点之外,其实还有三大新意在其中,一是体现了政府的法治精神;二是一堂严肃的法治教育;三是法治示范效应。


一方政府作为维护一方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人,这一公共职责让政府不能无视区域内的污染事件发生。同时,从行政责任上,河长制的推行,也加大了地方政府一把手对河流污染违法事件的查处力度。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一把手,没有使用手中的行政执法权,而是采用更具公正裁量权的法律手段,这一案件的价值意义,还可以从普法教育的视角来看待,也就是说,不管案件审理,法庭会不会采信政府的举证,整个案例审理的过程本身就是一堂普法教育课。


不过,也有人认为,此次濮阳市政府主动提起生态索赔,固然值得称道,但也要注意,这一个案具有特殊性。涉事的污染企业,不是濮阳本地企业,而是山东一家企业。如此一来,地方政府在提起生态索赔时,就可以抛开利益纠葛,不用担心本地税收和GDP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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