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然而个别人却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以污染环境为代价,做着损人利己的勾当。近日,蓬莱市公安局侦办的该市首起污染环境案在蓬莱市人民法院宣判,犯罪嫌疑人陈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7年4月21日,蓬莱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联合蓬莱市环保局在该市新港街道景家村检查。在蓬莱红日机械有限公司厂区检查时发现,该厂区院内堆放大量废旧油漆桶和废旧涂料桶,厂区和厂房内有加工处置废旧机油桶的剪板、碾压等设备,并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 经调查,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临沂市人)自2014年4月租赁了该厂区,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环保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大量回收废旧油漆桶和废旧涂料桶,并于2015年7月购进剪板、碾压等设备,在2015年年底、2016年年初加工废旧油漆桶和废旧涂料桶铁片30余吨对外销售,得款1.7万余元。公安机关在与环保部门联合检查时,又在现场查扣废旧油漆桶和废旧涂料桶23.44吨,并发现在加工处置过程中脱落而堆积现场的废渣16.28吨。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蓬莱市环保局认定该收集、加工、处置的废旧油漆桶和废旧涂料桶属于危险废物,且在收集堆放、加工处置过程未采取任何防治污染设施。 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收集、加工、处置废旧油漆桶和废旧涂料桶在没有相关处置资质、没有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而非法加工,导致危险毒性残渣随意脱落,并重达16.28余吨,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蓬莱市环保局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管理规定,及时联系有处置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合理化处置,仅此污染事件处置费用就达30余万元。(来源:水母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