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财政厅、环保厅2017年继续向各市下达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及其他大气污染工作。
为支持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财政厅、环保厅2017年继续向各市下达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及其他大气污染工作。为鼓励深圳市企业积极开展各项废气治理,进一步提升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规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深圳市委制定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2017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这说明“深圳标准”技术改造“40%”补贴标准正式施行。
按照深圳市目前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将补贴范围分为八类,其中与涂料行业相关的一类则是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其具体内容如下:
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进行涂装的家具、自行车、汽车、电子产品、塑胶、金属制品、家用电器制造等涂装行业的企业,凡按规定将原涂装生产线全部改造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或UV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40%给予补贴。
一、申报时间
(一)项目改造或建设时限。
1、改造项目建设时间不早于2015年1月1日,项目完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0月30日。2015年1月1日后新建项目不予补贴(能力建设项目除外)。
2、全市现有在建施工工地,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配套自动冲洗设备的,可申请补贴。
3、符合《深圳市2015年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深人环[2015]269号)文件要求的改造项目,按照深人环[2015]269号要求的时限执行。
(二)申报受理时间。
本指南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
二、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按改造类别,分别提供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并应装订成册。
(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电厂污染治理及其他类。
1、补贴申报表。
“深圳标准”技术改造“40%”补贴标准正式施行
2、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环保审批文件。
4、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
5、改造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6、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申请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补贴不用提供)。
7、市人居环境委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在企业完成改造后出具的评估报告。
8、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及改造工程承包方银行转帐、发票等资金支付凭证(由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企业支付凭证)。
三、资金申请、审查及拨付流程
(一)现场评估。
开展各类项目改造的企业于项目改造完成后,应通知经市人居环境委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对改造情况进行评估,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对生产废气排放进行监测。
(二)监管单位初审。
经技术评估机构评估符合补贴办法,且监测达标排放的企业,向辖区环保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辖区环保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居环境委。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对市管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加油站(油罐车、油库)油气回收设施更新类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
市人居环境委组织专家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电厂治理类及其他工业废气治理类的申请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申请工地自动冲洗设备、柴油颗粒物捕集器、燃油出租车三元催化器补贴的不用参加专家评审。
(四)资料审查。
市人居环境委对补贴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市人居环境委可以根据申报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查。
(五)社会公示。
市人居环境委做出审查决定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由市人居环境委组织辖区环保部门及技术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六)补贴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居环境委与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签订补贴协议。补贴协议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应当作出如下承诺:
1、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改造后不得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不得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原料。
3、不得闲置或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
(七)拨付补贴。
市人居环境委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并将企业申请及资金拨付情况报市财政委备案。
(八)后续监管。
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后,市人居环境委应将获发补贴企业名单下发支各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或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等环保监管单位,由其按各自管理范围和职责,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市人居环境委将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发现违反本指南或补贴协议的,将依据补贴协议予以处理;发现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