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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机构弄虚作假!两家机构遭环保局通报!

近日,惠东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家环评机构处理意见进行了网上通报。


9月28日,惠东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家环评机构处理意见进行了网上通报,通报指出两家公司所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同时针对两所环评机构工程师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整改处罚。

从上述环境保护局的处理意见看,环评机构将接受更多部门的监督及审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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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放管服”

近日,生态环境部召开常务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对年内拟开工重大项目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重大基础设施类项目审批时间原则上压缩至法定时限一半以内。

据介绍,环评审批是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前提,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是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环评“放管服”改革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进展。

目前,环评涉及的5项行政许可已经依法取消了3项,分别是部门预审、试生产审批、竣工验收许可;保留的2项,一项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还有一项是环评机构资质管理。

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时间已经较法定审批时间压缩了一半,有些地方的审批时间更短,且80%的项目只需网上填写登记表备案、无需审批。

当前,除跨省、跨流域建设项目,部分新建规模化石化、化工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外,绝大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都已下放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2018年上半年,全国共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91686个,其中生态环境部只审批了2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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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机构弄虚作假,需担责!

9月6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四川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9月19日,在《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上,省环保厅副厅长李岳东提到,《实施方案》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了“时间表”,这项改革在2018年启动,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李岳东透露,下一步,将加快成立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省高院、省检察院、司法厅、财政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等配套办法,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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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困局,草原湿地等列入赔偿范围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这是曾经,在对损害生态环境后的修复和追责中,因缺乏具体索赔主体而陷入的困局。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由先行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内试行的新阶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内容,进一步推动中央改革举措在四川落实落地、见成效。”发布会上,李岳东表示,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景也被清楚列明,除了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类外,特别明确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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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必赔,明确赔偿权利和义务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这是《实施方案》的一大原则,就是要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实行损害必赔。

那么,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

对此,李岳东解答道,根据《实施方案》,除法律规定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方案》明确提出,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实施方案》列明了四川省政府及21个市(州)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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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磋商未达一致可提起诉讼

《实施方案》在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之外,应用“磋商”这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新途径,这也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对此,李岳东介绍称,为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就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达成的磋商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方案也明确,若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保障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赔偿或修复救济。

在李岳东看来,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之前设计前置磋商程序,有利于通过责任者、公众与政府的平等对话,实现公共环境利益保护的平等参与并平衡各方利益。

来源:新浪新闻、澎湃新闻、惠东县环境保护局、化工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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