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了解到,赢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近日,笔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了解到,赢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经查,该批货物的实际单价应为CIF13.544元人民币/千克,实际总价应为CIF325056元人民币。但赢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三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单价CIF1.68元人民币/千克,申报总价为CIF40320元人民币。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405036.0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70059.29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对赢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9000元,对上海三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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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赢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联合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秋
海关代码:3119948007
当事人:上海三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3幢143室
法定代表人:袁培红
海关代码:3111980040
2016年10月26日,赢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三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丙烯酸聚合物DEGALAN P 24一批共计24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906909090,申报单价CIF1.68元人民币/千克,申报总价为CIF40320元人民币,报关单号:220120161011255895。经查,赢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和合同存在价格明显不符,而上海三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亦未能审查发现,最终按发票上的错误金额向海关申报,该批货物的实际单价应为CIF13.544元人民币/千克,实际总价应为CIF325056元人民币。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405036.0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70059.2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进出口货代、仓储和运输协议、当事人提供的SAP系统中相关信息截图、海关询问笔录、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赢创特种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上海三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笔者提醒
诚信,不仅是一种人格
也应该是每个企业所具有的品质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各位企业的老板
望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