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下午,两被告人向宝象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倾倒100余桶废涂料,均判刑并处罚金。
涂赢天下讯:10月20日下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在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大东冲村,联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阳光司法”庭审活动,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两被告人向宝象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倾倒100余桶废涂料,犯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宝象河水库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东郊,官渡区大板桥东5公里,距市区28.3公里,是昆明市东部水源。据了解,云南某涂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邓某某为处理厂房内废弃涂料,通过临时雇请的清洁人员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又邀约了被告人李某某。两名被告人分别使用两辆货车从厂房拉走100余桶废弃涂料,运至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某村靠近库区处、某村公路坡道处两个地点进行倾倒。两名被告人所倾倒的涂料为有毒物质,倾倒的两个地点均位于宝象河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
庭审现场,3名法官及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了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盘龙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内社区代表、宝象河水源区内的村民小组代表等上百余人到场监督。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排污及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将100余桶含有多种有毒物质的废弃涂料直接倾倒于饮用水水源宝象河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难以在环境中降解,严重污染环境,威胁群众饮用水安全,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两名被告人及云南某涂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邓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和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由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某某连带赔偿应急处置工作费用47972.54元、生态损害修复费用39930元、鉴定费15万元,共计人民币237902.54元,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3人当庭表示对判决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没有异议,不提起上诉,并愿意履行判决内容。(来源:春城晚报)